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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恩施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30日执行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受村民廖某某等人邀约携带火药枪一支前往村民邹某某家玉米地处赶野猪未果。次日,被告人黄某甲受村民廖某某等人再次邀约到邹某某家玉米地赶野猪,下午三时许,在新塘乡下坝村长岭岗组至***组的通组公路1KM处,被恩施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某现场查获其携带的火药枪及其同伙的枪支。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持有的火枪是自制火枪,以黑火药为动力,金属圆珠枪管前端填入并在导火孔处安置底火,扣动扳机后锤撞击底火引爆枪膛内黑火药发射金属圆珠、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邹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黄某甲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组;4. 鉴定意见:2018年8月22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恩州)公(司)鉴(痕)字(2018)061号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25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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