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煤业有限公司抽水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座**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将两支改制射钉枪放置于其本人使用的位于福建省清流县**乡**1号**座**室的杂物间内,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清流县公安局田源派出所现场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清流县公安局田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9]1416号鉴定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95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