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本市奉贤区**村**号房间内查获疑似枪支4把,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中2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儿子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2.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以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本市奉贤区**村**号家中查获涉案枪支的情况。
3.上海市****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收缴枪支中有两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黄某甲到案的经过。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主体身份。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斌
检察官助理:马鼎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5161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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