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后,遂在自己家中将该射钉枪加装钢管、枪托、瞄准镜等枪支部件改造成一支枪支存放于家中。直至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到黄某甲家核查网络贩枪线索时,黄某甲主动上缴了一把疑似枪支。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物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可有效击燃底火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丹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诉讼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