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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2月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天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后,遂在自己家中将该射钉枪加装钢管、枪托、瞄准镜等枪支部件改造成一支枪支存放于家中。直至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到黄某甲家核查网络贩枪线索时,黄某甲主动上缴了一把疑似枪支。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物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枪支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指认、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可有效击燃底火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诉讼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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