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管区**巷**号。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制造毒品罪、抢劫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管区***巷**号之*2。2014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制造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3日被惠来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肥仔,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管区**巷**号, 因涉嫌犯有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造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盗窃、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及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制造毒品案均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10月25日、11月22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11月2日、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12月12日、2017年2月13日将三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1月20日、3月23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月17日将黄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等二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均于2017年3月23日补查重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为方便诉讼,将三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寻衅滋事
被告人杨某甲得知同案人林某某、“阿某甲”(均另案处理)于2015年8月15日凌晨5时许到惠来县**镇**村时被张某甲及其家人误以为是贼发生纠纷,遂到被害人张某甲家称其朋友被打,扬言要报复。当日21时许,杨某甲、林某某、“阿某甲”纠集另外2名男青年持枪状物、长水管窜至张某甲家。杨某甲等人用脚大力踹张某甲家铁门,张某甲闻声到铁门边察看,杨某甲等人遂朝张某甲站立方一枪,张某甲跑进房内,杨某甲等人又从张家的窗户朝内开一枪,后离开现场。
二、抢劫
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甲获悉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村一鱼塘附近有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冰毒水”,遂纠集被告人杨某丙、同案人王某亮、王某某、陈某丙(均另案处理)劫取“冰毒水”。至2016年4月29日,杨某甲事先准备1把银色手枪、1把长枪及1把消防枪,2部对讲机及迷彩服、作训服,并带王某亮到**村采点,后由王某亮驾车载杨某丙、王某某、陈某丙携带上述枪支、对讲机,身穿迷彩服、作训服,窜至**村一鱼塘附近1栋二层楼房,4人踹门而入寻找“冰毒水”未果。其间,杨某甲通过对讲机指挥王水亮、杨某丙等人到鱼塘边找被害人黄某丙。王水亮等人持枪控制黄某丙,声称是市公安局的,王水亮要求黄某丙交出“冰毒水”,并从黄某丙身上搜出汽车钥匙和手机1部。黄某丙寻机跳下鱼塘,王水亮遂持枪朝黄某丙射击,击中黄某丙腿部(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王某亮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三、贩卖毒品
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卢某甲到被告人杨某丙家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杨某丙外出取回2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卢某甲,并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四、制造毒品
1、被告人陈某甲经同案人陈某丁(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贩卖麻黄碱的同案人“阿某乙”(另案处理)。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到福建省龙岩市向 “阿某乙”购买5包麻黄碱,并与陈某丁一起运送到揭阳市大南山侨区**村鱼塘边同案人黄某丙(另案处理)的1栋二层楼房门口,由黄某丙搬进房内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
2014年4月29日,同案人黄某丙在揭阳市大南山侨区**村鱼塘边被王水亮等人抢劫并被击中腿部后报警。后,黄某丙害怕公安机关发现其鱼塘附边二层楼房内制毒情况,于5月4日对该楼房的地板进行清洗,丢弃相关制毒工具,毁灭证据。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黄某丙鱼塘边1栋二层楼房再次进行勘验,在该房内一楼楼梯间提取到4张三色塑料薄膜、一楼客厅提取桌面擦拭物,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到位于惠来县**镇**村黄某咀的老厝内清理垃圾、杂物,并让同案人陈某戊(另案处理)到黄某咀的老厝安装铁门。后同案人“阿虎”(另案处理)通过陈某甲介绍,向“阿某乙”(另案处理)购买20包麻黄碱。其中10包麻黄碱由陈某甲、杨某甲接运到黄某咀老厝内,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另10包麻黄碱,黄某甲转存在溪西镇高速出入口附近陈某戊(已判决)的电焊铺内,后由一个外号叫“玛人”的妇女(另案处理)让杨某甲载至**镇**村一池塘边交给一男子(另案处理)。
2016年5月10日16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在惠来县**镇**村黄某甲家查获黑色液体1瓶,净重518.5克。在黄某甲家住宅东侧破厝内查获活性碳2袋、GG -17玻璃烧器纸箱及化学原料塑料瓶各1个,在破厝南草坪上查获封口袋4个及滤纸1张;在黄某甲借用黄某咀老厝内查获雪柜2只、白色桶1只、 脱水机1只、抽滤瓶1只、铁漏斗1只、铁钛1只,并在该老厝隔壁一老厝查获白桶2只、红桶1只、脱水机1只、塑料钛4只、铁桶1只、瓷桶一只等制毒工具一批。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黄某甲家查获的黑色液体518. 5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在黄某甲家墙外查获封口袋残留碎晶体、滤纸残留碎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①雪柜1擦拭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③白桶里废渣水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⑤雪柜2擦拭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②④抽滤瓶擦拭物、瓷桶擦拭物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3、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运载1桶黑色液体及1台空气增压泵、1个玻璃瓶等制毒原料及工具到位于惠来县**镇陈某戊的电焊铺一装有空调的房间内制造甲基苯丙胺。5月15日左右,因陈某戊的工人要回电焊铺上班,杨某甲指使杨某丙拿两个塑料鼓到陈某戊的电焊铺帮忙装上甲基苯丙胺液体,后杨某甲将装好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和制毒工具载走。
2016年6月8日公安机关该房间睡床的床垫背面提取擦拭物1份,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运载制毒液体及制毒工具到惠来县**镇**管区杨某丙借住的老厝制造甲基苯丙胺。2、3天后的一天零时许,杨某甲继续载1桶制造液体到杨某丙借住老厝里间熬煮甲基苯丙胺液体,至凌晨4时许,杨某甲联系其母亲杨某己(另案处理)载走煮过的甲基苯丙胺液体。
2016年5月1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镇**管区杨某丙的老厝查获黄色液体2.34公斤(检出麻黄碱成份)、浅黄色晶状物2.485公斤(检出麻黄碱成份),浅黄色液体1.23公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0.78g/100g)、浅黄色液体2.05公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0.70g/100g);在杨某丙借住的老厝查获白色粉状物0.3克(检出麻黄碱成份);残渣黑色液体2.05公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0.43g/100g)以及制毒工具、制毒化学品一批。
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镇香格里拉花园2003号房抓获被告人杨某甲,现场在该房子内及阳台楼下正下方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白色粉末1小包、净重1.3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白色晶体2小包、计净重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冒充警察、持枪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轻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七)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丙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冒充警察、持枪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轻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明知毒品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七)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丙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对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的物品一并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帆帆 邢窕宝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黄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款物,详见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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