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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受蓝某某之托,到平果市汽车站帮蓝某某取从广东托运回平果市的一瓶美沙酮。被告人黄某甲取到美沙酮欲离开时,被平果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查获一瓶美沙酮,净重352.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毒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场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蓝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352.0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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