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性别: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48********,汉族,文盲,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某甲在余庆县白泥镇哨溪村方竹水库河滨段香纸沟及垮山处投放地笼网捕捞水产品,2020年4月3日,黄某甲在余庆县白泥镇哨溪村方竹水库河滨段香纸沟收网时被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查获,并查获地笼网7具及渔获物2公斤左右。经余庆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黄某甲使用的地笼网属于我省在天然水域的禁用网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及张贴照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的通告、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的通告、网具鉴定报告书及网具照片、鉴定人员资质证明、省农委关于余庆县禁渔区的批复、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生态修复申请书、收据、生态修复确认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黄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黄某甲对非法捕捞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黄某甲非法捕捞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亲属已代其流放6000元的鱼苗对生态进行了修复,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上,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梁文富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人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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