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4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街**路**号。2020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连平县忠信镇下街门某处以每只50元的价格向一个约12岁的男孩收购到2只野“山鸡”,饲养赏玩至2020年3月10日案发。经鉴定,该2只野“山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暂不收押通知书,前科情况协查复函,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旖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证人名单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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