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7********,初中肄业,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现租住广西平果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8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9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覃某甲(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发微信和熟人介绍等方式将部分野生动物卖出。2020年1月31日,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黄某甲的租房内查获其向覃某甲收购的野生动物冰冻死体鸟类250只、猪仔狸48只、松鼠30只、豹猫2只、山鸡3只、疑似鹰3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黄某甲处查获的3只疑似鹰冰冻死体中,有2只为鸮形目(STRIGIFORMES)鸟类,有1只为杜鹃科(Cuculidae)鸦鹃属(Centropus)鸟类,以上两种鸟类现均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黄某甲在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问话后便在逃,本院2月14日批准逮捕时其仍未到案,直至2月17日才到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的野生动物冰冻死体;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截图、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覃某乙、覃某甲、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许剑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