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大道**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9月20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粘网、诱捕器、鸟笼等工具去到阳山县江英镇大塘坪村委会庙埪村竹**山场,在887乡道江英往大塘坪村委会方向的公路边使用竹竿撑起一张黑色粘网,并使用诱捕器播放鸟叫声引诱鸟类前来。当天被告人黄某甲捕获得一只疑似画眉的鸟类,并存放在其摩托车尾架的木制笼子里,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2019年7月20日,黄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捕获的鸟类属鸟纲、雀形目、画眉亚科,名称画眉,数量为一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伍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野生动物鉴定书、户籍证明等;
4、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检察官助理:陈丽群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本案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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