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以食用为目的,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6日期间,用气枪猎捕野生鸟类5次,共猎捕4只山斑鸠、4只雉鸡,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思贤村刘家冲用气枪猎捕2只山斑鸠,和家人一起食用。
2、202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百花村村委楼后的田边用气枪猎捕1只雉鸡,和家人一起食用。
3、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百花村村委楼后的田边用气枪猎捕1只雉鸡,和家人一起食用。
4、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百花村村委楼后的田边用气枪猎捕1只雉鸡,和家人一起食用。
5、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百花村村委楼后的田边用气枪猎捕2只山斑鸠和1只雉鸡,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案发后,经安化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股专家鉴定,黄某甲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及其手机内导出的照片为鸡形目雉科:雉鸡又名七彩山鸡,环颈雉4只;鸽形目鸠鸽科:山斑鸠4只:两种均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网20张,诱捕器1个,气枪1支;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身份证及户籍信息、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江南镇赤竹社区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江南镇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具的申请从轻处理黄某甲的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乙、肖某某、熊某甲、熊某乙、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资质证书;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桂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黄某甲联系电话1308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网20张,诱捕器1个,气枪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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