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佬”、“某某呷”,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多年来以猎捕野生动物为生,长期在云浮市云安区**镇猎捕野生动物。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庙背后的山场上,通过架设渔网的方式,捕得疑似鹰5只、疑似毛鸡3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杀害后用于浸酒。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云安区**镇**村委附近山场、河边、田地徒手捉得9条蛇,并装在笼袋中放置于其家中。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2020年5月14日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在其住所搜出14瓶野生动物浸酒(瓶内装有疑似鹰死体17只、疑似毛鸡死体3只、蛇死体80条、蛇头31个)及9条蛇(活体)。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毛鸡死体3只,其中2只为褐翅鸦鹃、1只为小鸦鹃;疑似鹰死体17只,其中8只为草鸮、2只为领角鸮、1只为斑头鸺鹠、4只为凤头鹰、1只为松雀鹰、1只为鹰科物种。上述物种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322500元。经云浮市林业局鉴定,涉案120条蛇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为9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司法鉴定意见书、陆生野生动物种类鉴定书;
5.证人黄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两种以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卓莹
检察官助理:陈晓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的处所为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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