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51********,瑶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乡**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特许狩猎申请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去到广东省阳山县秤架乡太平洞村委会下洞村的白石山场、古同山场、勒树间山场、白石眉山场等地,使用抄网、头灯、编织袋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并将猎捕所得的疑似野生鸟类宰杀晒干后储存于冰柜。
2019年9月29日,公安民警在黄某甲位于广东省阳山县秤架乡**村委会**村**号的住处门口查获一只尚未晒干的疑似野生鸟类死体,在其儿子黄某乙家中的冰柜查获四只已晒干的疑似野生鸟类死体。
经鉴定,上述五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均属鸟纲、鸡形目、雉科,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乙、许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值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辅助人员:陈丽群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本案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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