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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将一辆粤X*****号牌东风小康牌小货车进行改装,在车上装上联接有油枪和油表的塑料罐,然后驾驶该车到江门市新会区或者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汽油,再将汽油运输回江门市蓬江区进行贩卖获利。经统计,被告人黄某甲共累计购买汽油140563元。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在被告人黄某甲的粤X*****小货车提取的油品为92号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擅自经营成品油牟利,销售数额14万多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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