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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路**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20年1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一辆装有油罐和加油设备的五菱牌小货车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村一公共空地上经营一加油点销售汽油,黄某甲所经营的加油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专营物品经营许可手续。黄某甲先后向汕头市潮阳区的一名网友(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购买汽油,然后在该加油点为过往车辆加油。至被查获时总共销售汽油约20吨,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95元,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4000元。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该加油点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黄某甲,并现场查扣汽油0.62吨(价值人民币5365元)、小货车1辆、手机2部、塑料桶2个及加油机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五菱小货车1辆、苹果牌手机2部、塑料桶2个、加油机1套及汽油0.62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揭阳市正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汽油价格评估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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