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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361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其他有效凭证的情况下,非法将1500条红双喜牌香烟从防城港市运往广东,途经富川瑶族自治县时,在**卫生院被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当场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1500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85790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数额达1857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明栋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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