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中旬,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通过同案人马某甲(另案处理)承租马某乙、马某丙(另案处理)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村一平房厝,后提供该场地与“老某某”(身份未查清)合伙开设手工假烟包装工场。至201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平房厝内查获假冒“中华”香烟20.5万支,经烟草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25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
2.鉴定意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
3.证人马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马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假冒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六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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