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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黄*甲,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8010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于2019年7月11日假释。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接受黄*乙(已判刑)等人六合彩押注100余万元,后转投至郑**(已判刑)处,从中赚取0.1%的返点差价,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乙、黄*丙、潘**、洪**、贾**、何**、吴**、姚**、杨**、陈**、张**、周**、陈**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押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甲在立案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系特殊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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