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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采矿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宁都县**镇**村**道组。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至2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在宁都县**镇**坊村**组山上非法开采高岭土,后于2017年10月23日被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

2018年8月3日至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在宁都县**镇**村**组山上非法开采高岭土,后于2018年8月12日被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再次雇佣挖机在宁都县**镇**村**组山上无证开采高岭土,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依法将其移送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宁都县公安局退缴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高岭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河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慧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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