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陕西宝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司在高栏港区**中标造地及填土工程**施工项目,并将该填土工程发包给袁某某、施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均已起诉),该四人遂共同出资成立**项目部以实施该工程。经项目部股东商议,由陈某甲负责组织采砂船队采砂为项目部提供填埋所需海砂,施某某负责工地现场吹填等工作,陈某甲与施某某、袁某某、王某甲谈好牛皮砂、中粗砂结算价格。此后陈某甲与施某某分别联系了区某某(已起诉)、曾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组建采砂船队出海采砂为项目部填土工地供应海砂。陈某甲等人并向采砂船队长承诺,采砂船如在项目部指定采砂区域被**、**、**等**部门查处,由项目部负责协调处罚事宜、缴纳罚款。
陈某甲、施某某经商议,找到林某甲(已起诉)指定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及航道疏浚证的三角山海域作为采砂沙源地,由林某甲安排林某乙(已起诉)组建微信群具体安排采砂船队采砂事项,林某甲则向项目部或船队长收取每立方米3元的资源费。从2018年1月初起至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采砂船在三角山海域非法采砂,并将盗采海砂运至**项目部进行吹填。
为避开**、**、**等**部门的监管,陈某甲经常向时任珠海市**局**林某丙(已起诉)了解**动态;陈某甲、施某某等人还通过林某甲找到先后担任广东省**金湾**黄某乙(已判决)打听**信息并转发至采砂微信群。林某甲为此提出项目部采砂船队每出海采砂一次,需要给予黄某乙一万元好处费,陈某甲、施某某按要求将上述好处费支付给林某甲。
2019年3月20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对**项目部扣押的涉案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票据进行审计。经审计: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采砂船队在高栏港区三角山等海域非法采砂131539立方米(含牛皮砂、疏浚物),价值人民币3324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目部扣押的电脑、涉案人员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收支明细、网银电子回执、付款回单、交易详情单、收据、银行流水、航道通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施某某、袁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区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林某丁、车某某、郝某某、陈某乙、林某戍、覃某某、胡某某、王某乙、林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海砂价格认定结论、涉案海砂检测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电子数据:黄某甲、施某某、陈某甲等人手机提取的微信记录、**项目部电脑主机提取的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组织船队采挖海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智慧、李闽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肆个,移动硬盘壹个。
3.物证手机、电脑等均存放于金湾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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