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城市**镇**居委会**胡同**号。因涉嫌盗窃2015年11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2015年11月10日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府后路蓝海洗浴中心男浴部,趁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常某某不备,分三次将姜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共约12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姜某某、常某某的陈述;3、户籍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黄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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