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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组。被告人黄某于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区**东路**商铺通过摇晃商铺钢化玻璃门的门把手,使加装的U型锁掉落后打开商铺门进入商铺,从吧台上盗窃一台黑色佳能EOS 750D单反相机、一个黑色佳能EW-78D镜头,随后离开现场。当日12时许,黄某通过网络寻找买家将其盗窃的黑色佳能EOS 750D单反相机及佳能EW-78D镜头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汉台区**经营部的店主张某,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上网充值游戏点卡及日常开销。

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佳能EOS 750D数码单反相机价值2940元,涉案的佳能EW-78D镜头价值1800元。破案后,办案民警已追回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五年后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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