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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无锡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肥东县**镇**村将该村村民赵某某家后门窗户的钢筋扳开后翻窗进入其家中,在卧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330元。

在黄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赵某某发现,后黄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霞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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