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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人民医院**楼**科**号病房内盗窃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521元。通过侦查,民警于当日16时许在云县**镇**街**对面小卖铺将黄某抓获,当场从黄某身上查获被盗的手机及部分现金,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现被盗手机及现金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及现金;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材料;3.证人证言:杨某某、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提取等笔录:人身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医院监控视频光盘、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手机及部分现金已返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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