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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黄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担任钟某甲在瑞金市赣闽物流园经营的“**物流”公司的收银员,并得知了公司用来收付款的微信号为wxid-****(昵称为“**物流”)的支付密码,2019年10月份黄某因怀孕从公司离职。因黄某的表姐钟某乙在该物流公司上班,黄某生产后便经常带着小孩到该公司玩。2020年5月9日下午,黄某到公司玩时,见公司收付款用的手机放在收银台桌面上,回想起之前在职时公司微信里每天会有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的营业额,认为偷偷转部分钱出来不会被发现,于是2020年5月9日至8月1日期间,黄某先后31次使用公司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或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公司微信账户内共计48300元转到自己备用微信里,再将备用微信内的钱转到自己微信号中进行提现或直接消费。

2020年8月17日,黄某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黄某将非法所得483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钟某甲,并取得了钟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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