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5时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安乡县**街道,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上衣右边外口袋里的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扒走,并于次日在安乡县人民医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外号“麻子”的人。后又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赎回,并一直藏匿自己家中。被盗苹果6手机经安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7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的手机。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公安机关没有交付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及其回执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收治在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