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窜至中山市**镇、**镇、**镇及江门市**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中山市**区**路**号**有限公司宿舍**房,盗得被害人刘某宝放于该处的OPPO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元)及现金人民币27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隔壁的***房间,盗得被害人彭某超放于该处的华为荣耀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7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路**有限公司宿舍**房,盗得被害人彭某慧放于该处的Iphone7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格无法认定)及被害人滕某玲放于该处的坚果牌手机1台(价格无法认定)。
3、201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门市**区**公司宿舍楼*幢**房,盗得被害人吴某香放于该处的OPPO牌手机1台。
4、2018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中山市**镇**社区**路**号***住宿**房,盗得被害人虞某兵放于该处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学
检察官助理:梁家隆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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