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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祥盗窃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黄某祥,曾用名黄某才,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扶楼村委某某村三巷3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祥驾驶自己的一辆无牌两轮男装摩托车(摩托车尾部安装有一个铁笼)从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办的居住地出发窜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境内,在一处不知名的公路旁田间里发现了散养的普通家狗,黄某祥趁着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鸭肉作诱饵,用一把铁钳将狗捕获然后放进摩托车尾部的铁笼里,从而实施盗窃行为。得手后黄某祥原路返回广宁县,当天上午8时许当摩托车行驶至广宁县洲仔镇楠木村委会高速路高架桥下附近时看见路旁有散养的家狗,黄某祥见状停下车子,再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在黄某祥将盗得的狗放进铁笼的过程中被路人发现,黄某祥见状马上驾车逃跑,后被发现者拦截了下来并报警处理。

公安民警到场发现黄某祥的摩托车铁笼里装有四只普通的家狗,后经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的四只家狗进行价格鉴定,四只家狗合计价格为280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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