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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稳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48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德泽乡左水冲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稳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李某某由沾益区德泽乡老关云村委会****向德泽乡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老关云村委会老官营村*****路段,由于被告人黄某稳无证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且违规载人,致其车辆驶出路面坠入道路东侧田地中,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黄某稳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50000元的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稳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稳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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