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026号
被告人黄某章,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2020年6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440元(未缴纳)。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我市坦洲镇洲际路口往汇翠山庄方向行驶,途经坦洲镇南坦路七村市场路口对开时,与被害人刘某财饮酒后驾驶的粤CV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黄某章在前往医院接受治疗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章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56.7mg/l00mL。事后,被告人黄某章已与刘某财达成赔偿谅解。
同年9月26日凌晨1,被告人黄某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我市坦洲镇偶遇酒吧往工业大道方向行驶,途经坦洲镇怡康下街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章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34.2mg/l00mL。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章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章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章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某某
检察官助理:曹某某
二О二О年七月二十八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章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2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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