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新村62栋西某某4楼东套。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里**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希,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某某朱某某池片57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某某下沟片北畔2巷14号之一。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云涉嫌开设赌场罪,陈某香、陈某希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20年2月中旬至3月8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新村62栋西某某4楼东套黄某甲的家里,开设一“牛牛”赌场,纠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以牟取非法收入,其中被告人黄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及打扫卫生。被告人陈某香、陈某希于2020年2月2日开始多次到该“牛牛”赌场做庄家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次参赌的人数有10多人,参赌的人数共20多人以上。2020年3月8日22时某甲该“牛牛”赌场被普宁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香、陈某希及参赌人员杨某珍、顾某某、罗某龙、李某君、巫楚某、黄某英、陈某贞、杨某乙、范某某等人被现场抓获,现场被缴获赌具扑克牌及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相片、辨认笔录、户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3.证人杨某珍、顾某某、罗某龙、李某君、巫楚某、黄某英、陈某贞、杨某乙、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香、陈某希的供述及辩解;5.审讯视频。
二、2019年9月21日晚,同案人江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白某某”(身份不明,在逃)经商议后,于同年9月22日凌晨开始,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红黄蓝”幼儿园附近居民楼12楼同案人江某某的住家中,利用扑克牌,开设一“牛牛”赌场,招引聚集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由同案人江某某提供场地及赌具,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抽水”,同案人“白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至当日凌晨2时某乙,共聚集十多名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水”牟取非法收入1000多元。
2019年9月22日晚,同案人江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肥仔”商议后,于同年9月23日凌晨开始,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红黄蓝”幼儿园附近居民楼12楼犯同案人江某某的住家中,利用扑克牌,开设一“牛牛”赌场,招引聚集十多名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水”牟取非法收入。由同案人江某某提供场地及赌具,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抽水”及望风,同案人“肥仔”负责“抽水”,至当日凌晨3时某甲,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同案人江某某及部分违法人员陈某己、许某某、黄某戊、黄某己、张某甲松、张某乙、陈某娜、黄某妹、苏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破案经过、现场相片、辨认笔录、户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陈某己、许某某、黄某戊、黄某己、张某甲松、张某乙、陈某娜、黄庚妹、苏某的证言;4.同案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香、陈某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香、陈某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乙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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