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87号
被告人黄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89****11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广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收取了**、**、**和***四间制衣厂的洗水加工费后,将部分加工费未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共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517887元。同年7月底,被告人黄某离开公司后不知所踪。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伍某、祝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微信、支付宝记录等电子证据、审讯、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六册。
3.光盘七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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