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茂,男,194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44********,汉族,小学,务农。住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7年10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茂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茂因故与被害人黄某顺产生矛盾。2017年10月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茂经过揭阳市揭东区**镇**村村民黄某茂老厝门口井边时,发现被害人黄某顺在洗衣服,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茂用锄头木柄殴打黄某顺右手及肋部位置致其倒地后,继续使用锄头砸打黄某顺的头部四、五下,致黄某顺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顺系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并肝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2017年10月8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茂至儿子黄某权家中,叫黄某权打电话报警,随后留在黄某权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其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权、陈某珊、倪某吟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茂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茂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茂犯罪后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帆帆
2018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茂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说明材料1页,视听资料光盘5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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