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6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房**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家住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八区*幢*单元*室的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发送的二维码,扫描下载安装了“亿泰和创”炒期货的APP,在向该平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二次后发现无法提现,共计被骗人民币39254元。被骗资金在经多次跨行转账后,最终由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龙岩取现转移。
2019年8月21日,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紫峰公馆*幢*室的被害人房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发送的二维码,扫描注册盛唐平台购买彩票,后以提现需要交纳保证金和在平台内一倍的交易流水为由,诈骗房某某向该平台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7万元。被骗资金在经多次转账后,其中的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龙岩取现转移。
2019年10月16日,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御涛某某*幢*单元*室的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发送的二维码,扫描下载安装了“亿泰和创”炒期货的APP,在向该平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转账操作后全部亏损,被骗共计人民币10 000元。被骗资金在经多次转账后,最终由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龙岩取现转移。
2019年12月29日,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太古广场维纳斯酒店的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发送的二维码,扫描下载安装了“期鑫管家”炒期货的APP,在向该平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后发现亏损和无法提现,被骗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骗资金在经多次跨行转账后,其中的人民币6万元由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龙岩取现转移。
2019年8月16日,家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央丽景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娄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发送的二维码,扫描下载安装了“鑫盛博易”炒期货的APP,在向该平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后发现亏损和无法提现,被骗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骗资金在经多次跨行转账后,其中的人民币1万元由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龙岩取现转移。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号莲东小区*组*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房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为诈骗所得取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内附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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