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村**组**号,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黄某因自身缺钱,其趁被害人杨某某让自己帮忙在网上贷款之机,产生了以自己名义帮杨某某“贷款”,骗取杨某某钱财的想法。之后,其虚构需要向贷款公司缴纳押金、手续费、自己需要到贷款公司签字需要买机票、贷款公司迟迟不发放贷款是因为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出车祸和贪污坐牢等事实,陆续骗取杨某某钱款。期间,共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1000元。黄某骗取杨某某钱财后将钱均用于赌博和日常开销,并未帮杨某某办理贷款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信转账截图图片;2.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黄某辨认被害人杨某某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某的笔录及照片、扣押被告人黄某手机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杨某某贷款需要向贷款公司缴纳押金、手续费、自己需要到贷款公司签字需要买机票、迟迟不发放贷款是因为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出车祸和贪污坐牢等为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共计骗取被害人钱财9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友莲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案件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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