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4********,壮族,中专文化,家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骆某某系情人关系。在取得骆某某的信任后,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以与他人合伙投资工程资金紧缺为由,先后骗取骆某某78700元。之后又哄骗骆某某以骆某某名字分别向**信贷借款133700元(实际到账90000元),**信贷借款142045.45元(实际到账95945元),**信贷借款62237.44元(实际到账40000元),**信贷平台借款142045.45元(实际到账95945元),共计借款367982.89元(实际到账255945元),借款到账后,均被黄某骗走使用。另外还通过骆某某的借呗套现10000元、花呗套现19240.22元,通过POS机套现的方式,将骆某某的两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刷卡套现50000元。上述骗取的款项均被黄某用于赌博和个人开支。
2、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以投资工程无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以投资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丙通过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的21230元,用于赌博。之后在黄某丙催其还款时,双方约定以黄某在单位的年终绩效9200元进行偿还,至案发时仍有12030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协议、还款计划、借条、贷款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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