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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街**。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道***足道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零包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医院门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零包疑似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杨某某处查获毒品零包疑似物一个编号为壹号,经称量,编号壹号的冰毒可疑物毛重0.41克,皮重0.18克,净重0.23克,经鉴定,从杨某某处查获的毒品零包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3、2019年11月4日04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提出到黄某某处购买毒品,黄某某提出要先支付120元的购买毒品车费、又让何某某支付30元钱给其玩游戏,后何某某支付给黄某某400元钱购买冰毒,当日0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玉屏侗族自治县***路何某某家中,并告诉何某某只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并退还100元给何某某。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某某涉案OPPO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239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玉公(禁)堪[2019]16号、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oppo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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