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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贩卖毒品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83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住衡阳市**区***塘19号403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在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KTV附近贩卖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刘洁俐,收取刘洁俐现金500元。

2020年5月9日凌晨,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民警在衡阳市蒸湘区***主题酒店8813房抓获被告人黄某,并从其身上、房间电脑桌及其车辆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奇

检察官助理:方振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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