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0********,瑶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上山找马蜂时偷了农户的两个黄瓜,在回到足别乡平木村法当屯的公路边遇见被害人李某甲。李某甲看到黄某甲背的口袋装有两个黄瓜,其就到地里查看发现有黄瓜被新摘的痕迹和一个吃剩的黄瓜丢在地里,就误认为黄某甲偷了他家的黄瓜。李某甲返回来追上黄某甲,将黄瓜抢过来放到其摩托车储物箱,并责骂黄某甲偷他的黄瓜。黄某甲恼火就从口袋拿出一把无柄柴刀要砍李某甲,随之引起两人争斗,李某甲在抢夺黄某甲的柴刀过程中被黄某甲用柴刀砍中头部致伤,李某甲抢过黄某甲的柴刀后也用刀背砍了黄某甲的头部致伤。经西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尖刀各一把;
2.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刀具砍伤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宏
2020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863****(其保证人黄某乙才电话);
2.案卷卷宗2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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