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莘雨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高速出口**段一农户家、**镇**兜**埭**号范某某家、25号忻某某家、**镇**庙南面一农户等处,多次纠集程某某、章某某、沈某某等多名赌客,以“大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忻某某、程某某、沈某某、章某某、陆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卷;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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