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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飞、黄某保等五人妨害公务案)_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飞,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室。2013年因犯贪污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保,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52********,汉族,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飞、黄某保、黄某强、黄某星、黄某发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9时许,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黄某保等9户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决定》、《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黄某妹、黄某香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决定》要求,组织城管人员对**乡**村村委**村黄某保、黄某妹等10户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依法拆除。在城管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秩序维持及拆除工作时,**村数十名村民冲击警戒线,使用砖头、石头、铝合金条等工具打砸城管人员或使用辱骂、人身威胁、推搡方式阻碍城管人员依法执法,其中被告人黄某飞、黄某保、黄某强手持铝合金条打砸城管人员,被告人黄某星言语煽动在场群众抗拒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以杀害城管人员及其全家进行暴力威胁,被告人黄某发向城管人员砸掷铝合金条,最终导致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致李某某、黄某鹏、张某某、唐某某、莫某某等多名城管人员身体软组织挫伤、左眼睑皮肤挫伤、左眼顿挫伤、左侧鼻骨轻度塌陷性骨折、头皮血肿、左上肢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城管人员黄某鹏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保、黄某强、黄某星、黄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飞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病历、放射科会诊报告书、CT检查报告单及伤情照片,视频截图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李某某、黄某鹏、张某某、唐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飞、黄某保、黄某强、黄某星、黄某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保、黄某强、黄某发以暴力方法、被告人黄某星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保、黄某强、黄某星、黄某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佳佳

检察官助理  熊甜甜

2020年4月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飞、黄某保、黄某强、黄某发、黄某星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柒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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