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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龙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龙,绰号猪八戒,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普宁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龙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龙于2020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来到普宁市**街道**村**公寓”内,盗窃被害人吕某某放于该公寓内前台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黄某龙于2020年11月3日18时许,来到普宁市**镇**村“少鸿车行”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该门口一辆绿色“中圳牌”小绵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龙于2020年11月4日18时许,来到普宁市**镇**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巫某某某一辆黑色“日扬牌”小绵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2.被告人黄某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估价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林某霞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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