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小榄轻轨站附近遇见被害人郑某婷,后将郑带至中山市**镇**村**大道**号**住宿**房。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房间内抚摸被害人郑某婷的胸部,并射精至被害人郑某婷的肚皮上。同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古镇镇外海桥附近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害人郑某婷带回派出所调查,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郑某婷于2019年8月15日案发期间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持续性)”,于2019年8月15日案发期间,被害人郑某婷的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舒韵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0*******)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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