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树林,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村**组**号,2004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英,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曹英因吸食毒品被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1984年张某某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树林、曹英、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树林、曹英在峨眉山市佛光医院第二住院部外,由黄树林负责开锁偷车,曹英放风,将受害人舒某某的二轮电瓶车盗走,之后黄树林将被盗电瓶车骑到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92元。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黄树林、曹英在峨眉山市大润发外停车场,由黄树林负责开锁偷车,曹英放风,将受害人何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黄树林将被盗电动三轮车骑到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685元。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黄树林、曹英、张某某三人邀约来到峨眉山市大润发外停车场盗窃电瓶车,黄树林、曹英将受害人李某某的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二轮电瓶车价值2074元。张某某同时也在该停车场将受害人杨某某的二轮电瓶车盗走,并将被盗电瓶车骑到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以4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的二轮电瓶车价值1240元。
2020年6月24日9时许,张某某在峨眉山市人民医院外的家家乐超市门口将受害人谭某某的二轮电瓶车盗走,并将被盗电瓶车骑到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以45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树林、曹英、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树林、曹英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树林、曹英、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树林、曹英、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觅
检察官助理:杨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树林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曹英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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