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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树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黄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树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黄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树利用担任**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将其负责保管的公司经营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1871143元私自转出,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充值百家乐赌博游戏账户等予以挥霍。期间,被告人黄树于2020年4月陆续向公司经营账户还款人民币295万元,余款无力偿还,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921143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黄树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赌博APP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劳动合同书、**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协议书、**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账单明细、委托管理授权书、说明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黄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树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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