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黄桂平,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桂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桂平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黄桂平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做家政保姆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为取得王某某的信任,黄桂平多次向王某某借钱周转,并及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同年12月,黄桂平了解到王某某及其丈夫徐某某没有购买社保,便谎称可以在其雇主柯某某公司给王某某夫妻二人办理北京社保。王某某信以为真便同意了由黄桂平帮忙办理北京社保。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黄桂平以办理社保以及缴纳社保费用为由骗取了王某某人民币30040元,并将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2016年3月,黄桂平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切断联系。
2、2014年期间,黄桂平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做家政保姆的时认识了在同一个小区做保姆的被害人郭某某,并在日常交往中获得了郭某某的信任。2015年7月底,黄桂平以其雇主柯某某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用虚假身份“黄平”与郭某某签订借条。郭某某信以为真便将4万元的借款转账给黄桂平。黄桂平诈骗得手后将诈骗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2016年3月,黄桂平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郭某某切断联系。
3、2018年5月,黄桂平租住在**园**谷**街**号别墅,并聘请了被害人黄某甲打扫卫生。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黄桂平先后以急需资金周转、购买房产、投资民宿等虚假理由,并许以高利息引诱黄某甲借款,并用虚假身份“韦平平”与黄某甲签订借条。直至2019年9月份,黄桂平共诈骗黄某甲人民币212964元,并将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后其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黄某甲切断联系。
4、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桂平以佛冈县**镇**农庄需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卖别墅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罗某某借款,并以签订欠条以及以非其所属的别墅作为抵押等谎言骗取罗某某的信任,期间为继续骗取罗某某的钱财,多次向罗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但事后又继续向罗某某借款。直至2019年3月份,黄桂平共诈骗罗某某人民币1359700元,并将诈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同年5月份,黄桂平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罗某某切断联系。
5、2017年底,被告人黄桂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乙,为骗取黄某乙的信任,黄桂平先是在短期内多次向黄某乙借钱,然后将借款及利息及时全部归还给黄某乙,经过多次的往来款后骗取了黄某乙的信任。2018年3月,黄桂平开始怂恿黄某乙一起投资澳门威尼斯人酒店内一间VIP房赌桌,并谎称投资赌桌有巨大收益,黄某乙在黄桂平的不断诱导哄骗下同意了一起投资。投资期间,黄某乙开始担心投资赌场的情况,黄桂平为诱骗黄某乙继续投资,便虚构“财哥”身份使用微信和黄某乙交流,谎称投资进去的钱最少要半年后赌场才可以在每个月15号根据赌场的收益进行放款,同时为了让黄某乙安心,黄桂平将黄某乙转账给其的部分投资款转账回黄某乙的银行账户,并对黄某乙谎称这是投资赌场的利润,之后黄桂平以赌场要交税费和请人吃饭搞关系才能收回投资款等各种虚假理由不断哄骗黄某乙继续投资,直至2019年3月,黄桂平共诈骗了黄某乙人民币9347806.2元,并将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后其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黄某乙切断联系。
6、2018年9月份,被告人黄桂平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何某某。2018年12月份,黄桂平以投资家政生意赚钱为由哄骗何某某一起投资,何某某信以为真便同意投资,此后,黄桂平更以各种理由哄骗何某某继续加大对家政生意的投资,为掩盖其诈骗目的,黄桂平将何某某转账给其的部分投资款转账回何某某,并对何某某谎称这是投资家政生意的收益,期间黄桂平还以签订借条等各种理由继续骗取何某某的信任。直至2019年1月份,黄桂平共计诈骗了何某某人民币854500元,并将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后其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何某某切断联系。
7、2019年7月底,黄桂平先是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骗取借款,后黄桂平以投资李某某做音乐等各种虚假理由向李某某不断借款转账,为让李某某放松警惕,期间黄桂平还邀约李某某到深圳一间租用的录音棚试唱录音。直至2019年8月初,黄桂平共计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50651元,并将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后其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李某某切断联系。
综上,被告人黄桂平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19956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二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桂平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共11995661.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桂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卷9册、同步录音录像卷1册。
2.黄桂平签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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