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黄桂银,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栋**号,无业。2019年4月19日因盗窃罪被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桂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桂银在贵阳市南明区湘雅村地下通道歆歆手机配件门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在抽屉内的华为粉色P20pr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之后在贵阳市火车站天桥下销赃获得200元,并使用赃款自行购买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149元,涉案vivo手机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监控截图、扣押清单、手机。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桂银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桂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49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桂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桂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隽南
2020年2月27日
附:一、被告人黄桂银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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