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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梅华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黄梅华,曾用名黄名华,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101957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水东镇白竹坪村四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梅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梅华来到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村加油站附近的一个自动洗车店内,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洗车店休息室内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其将该三轮车及车上的废铁、废纸一起卖至城南防洪大堤上的一个废品收购店,得人民币80元。经鉴定,废纸、废铁价值人民币20元。

2020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梅华来到溆浦县卢峰镇城南防洪大堤旭日亭附近的一条小巷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台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梅华来到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桔花园村的大顺画室前面的一户人家附近,将被害人钟某某和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梅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梅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梅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梅华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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