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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楚梁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楚梁,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200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现住梧州市长洲区**栋**房(户籍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楚梁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楚梁为了与前女友被害人欧某某复合,将欧某某带回本市长洲区***小区的家中,并与欧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摔杯子、争夺牛角刀,被告人黄楚梁在与欧某某争夺牛角刀时,不慎脱手导致牛角刀扎进欧某某心脏部位。黄楚梁立即报120急救,欧某某在救护车到来前已死亡。经鉴定,欧某某因单刃刺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楚梁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楚梁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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