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楷泳,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0月26日因赦免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楷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楷泳于2019年10月5日下午,利用其在“**商行”运货的便利,到潮安区**镇**村**仓库,避开仓库管理员,使用仓库内的三轮车,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仓库内的HSS11热封膜6件(价值人民币6343.7元)。作案后,黄楷泳将涉案赃物贩卖给同案人洪某某(在逃),所得赃款被其花光。破案后,涉案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黄楷泳于2019年10月9日,利用其在“**商行”运货的便利,到潮安区**镇**村**仓库,避开仓库管理员,使用仓库内的三轮车,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仓库内的单面PF-20热封膜1件、珠光薄膜4件(价值人民币7875.63元)。作案后,黄楷泳将涉案赃物贩卖给同案人洪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花光。破案后,涉案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黄楷泳于2019年10月13日,利用其在 “**商行”运货的便利,到潮安区**镇**村**仓库,避开仓库管理员,使用仓库内的三轮车,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仓库内的热封膜4件、珠光薄膜2件、制袋膜36U优等品(光膜)2件(价值人民币15969.36元)。作案后,黄楷泳将涉案赃物贩卖给同案人洪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花光。破案后,涉案赃物无法追回。
4.被告人黄楷泳于2019年IO月17日,利用其在“**商行”运货的便利,到潮安区**镇**村**仓库,避开仓库管理员,使用仓库内的三轮车,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仓库内的普通热封膜9件(价值人民币14785.69元)。作案后,黄楷泳将涉案赃物贩卖给同案人洪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花光。破案后,涉案赃物无法追回。
5.被告人黄楷泳于2019年10月l8日,利用其在 “**商行”运货的便利,到潮安区**镇**村**仓库,避开仓库管理员,使用仓库内的三轮车,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仓库内的热封膜九件(价值人民币16398.2元)。作案后,黄楷泳将涉案赃物贩卖给同案人洪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花光。破案后,涉案赃物无法追回。
6.被告人黄楷泳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利用其在 “**商行”运货的便利,到潮安区**镇**村**仓库,避开仓库管理员,使用仓库内的三轮车,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仓库内的热封膜5件、珠光膜1件、制袋膜25U优等品(光膜)2件(价值人民币14534.95元)。作案后,黄楷泳将涉案赃物贩卖给同案人洪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花光。破案后,涉案赃物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楷泳盗窃作案6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5907.53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楷泳已退还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8909元。
被告人黄楷泳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楷泳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楷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楷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年2月2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楷泳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机1部、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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